一、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发展工作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整个党建工作体系的基础工程,是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党员发展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出台的政策文件比较多,中央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省委的《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市委的《益阳市发展党员五项制度暂行办法》、《益阳市2005—2010年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等等。我们在落实这些文件时,重点要注意四个方面:一是在数量上,农村发展党员要全面推行“三三制”,即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发展党员;各行政村三年之内至少要发展一名党员;各行政村每年发展党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名。县直部门发展党员每个支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名;二是在程序上,发展一名党员必须经过入党前集中培训、计划报告、票决、公示、审查等五个环节。三是在发展对象上,要重视做好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做好在各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四是在发展方式上,由原来的举手表决,改为票决制,实行无记名投票,并要体现在呈报材料和入党志愿书中。下面,我具体就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得比较多的错误进行一一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1、材料不齐备。一些单位呈报的党员发展材料不完整,有的缺自传,有的缺政审,还有的缺党校的教育培训材料;整套的党员发展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党员座谈、群众座谈、政审、支部决议(票决制),入党前教育培训材料、发展对象报告表共8个材料。2、程序错误。比如,党员座谈和群众座谈的时间应在政审的前面,只有党内外群众普遍认为该同志具备发展条件后,支部才能进行政审。也就是说,先座谈,后政审,然后才能进行支部决议。有的单位在发展党员时,先政审后座谈,显然是错误的。3、材料不规范。比如:座谈签字的问题。由于一些党员群众怕麻烦,加上一些政工干部责任心不强,在党员群众座谈时,由一个人或几个人代签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不能体现座谈材料的真实性。座谈材料要体现党员群众的真实意愿,就必须由本人签字。这种情况在乡镇呈报的党员发展材料中时有发生,希望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正。又比如:支部决议的方式。原来发展党员支部决议的方式是举手表决,为进一步把严关口,提高质量,2006年湖南省委出台了《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票决制的具体内容如下: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并当场统计、公布投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二点,也是经常出错的地方。一是支部决议要采取票决制,要体现在呈报材料中;二是发展对象通过组织部门的审批,下发志愿书后,在填写“支部大会通过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栏中,要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还有一些材料不规范的情况,比如,用电脑打印入党申请书、字迹潦草看不清、发展对象报告表上党组没有盖章、入党介绍人意见及支部意见填写不正确、政审无结论等。这些问题大家要引起重视,切实加以纠正。比如入党介绍人意见,正确填写格式为“同意介绍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而不是“同意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支部意见正确格式为“同意接收该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而不是“同意发展”,更不能漏掉“中共”两个字。4、对部分申请人在政策要求及程序手续上把握不准。一是私营企业主入党的问题。根据2006年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