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法律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担保》、 《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有 关情况和问题.各出资监管单位要对比《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一次对外担保情况的清理。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第三章 担保种类及条件第四章 担保评审第五章 担保决策 第六章 担保执行与监管第七章 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 第八章 担保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法律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担保》、《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问题解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沪国资监[2000]4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担保主要包括:(一)担保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单位在银行办理融资、授信、信用证或保函业务时,以抵押、质押方式向银行出具的担保。(二)本指引所称“担保单位”,是指企业集团内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担保的各法人单位。本指引所称“被担保单位",是指需要担保单位为其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的单位,是担保业务中相对于担保受益人的债务人。第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定期将本企业对外担保(包括集团内、集团外)情况报国资委备案。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审、决策、执行、监督、核算等环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