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的操作程序 并购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运营的高级形式;并购的操作涉与到一系列复杂的活动,西方国家在充分的实践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规的程序。而中国的并购才刚刚兴起,很多操作还不规。第一节西方国家企业并购的操作程序 西方国家企业的并购一般分为上市公司的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并购。这里我们分别进行介绍。 一、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1.聘请并购的金融顾问 一般来说,要收购一个股票上市公司都要有一个商业银行提供帮助,换句话说,必须聘请商业银行,由它来作为收购和兼并工作的顾问。聘请商业银行担任顾问有利于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事务。如准备并分发给股东们的出价文件、征求股东关于支付价值的合理的意见、参加兼并的谈判、提出有关建议等等。不过聘请商业银行担任并购的金融顾问有一个前提,就是应确信该商业银行与并购各方没有任何联系和利益冲突。 2.和安全 当某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顾问一经确定,这些顾问就有义务提醒顾客关于并购的和安全问题。任何一个参加并购计划的人都应谨小慎微,以便把泄漏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另外,应特别注意证据和证明的打印,要实行任何可能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不外泄。 在和安全计划或者并购开价宣布之前,执行人不能交易本公司股票(不能交易开价者的股票,除非这些开价者对这些股票的价格不敏感),也不能建议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股票。 3.事先收购一定量股份 经验表明,在兼并某个公司之前,先收购它的一小部分股份作为下一步整体报价的一个跳板,是十分有利的。这一部分股份可以通过第三者去谨慎地收购,一般不会影响某个公司的股票价格,但一旦这种一定量的股份收购达到或超过某公司资产的 30%时,你的收购计划就有可能泄漏,被对方发现。在 1981 年以前英国的普遍做法是,假如你想收购一家公司,你就要尽快地在市上积聚到对方公司稍少于 30%的股份,这个数量是收购审查委员会对收购一个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开价所必需的。 4.出价者在报价宣布之前的市场交易 除了对股票增值的权利加以限制之外,还有些额外的限制和障碍。这些都是一个出价者在自己的报价宣布之前,购买被开价公司的股票时所应注意的。由出价者或被出价者的“合作团体”、“同谋者”进行的股票交易均应受到限制,原则上说报价宣布之前这一期间,开价者可以自由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但要遵守公司的证券法的规定。假如出价者从它的顾问处事先得到目标公司提供的有关价格方面的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