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6 分,2011 年的分值为 9
5 分,2007 年和2011 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本章考点不多,大部分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不大
针对 2012 年的考试,考生应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约定与法定的关系),适当关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题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题 型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单选题2 题 2 分1 题 1 分1 题 1 分多选题3 题 4
5 分1 题 1
5 分1 题 1
5 分案例分析题1 题 7 分合 计5 题 6
5 分2 题 2
5 分3 题 9
5 分第一单元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09 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 年新制度多选题、2011 年多选题)1.投资人(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
(2011 年)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答案】ACD【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