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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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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第一次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由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措施。这项措施类似于国外的゛临时禁令〞,为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密切关注。新修订的专利法的贯彻执行也将对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与实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正在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权等法律中,加入了与上述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相类似的条款。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新修订的专利法的这项规定,在当事人诉前和起诉后责令停止被申请人、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笔者认为,关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一项新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措施。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承担实体义务的先予执行裁定均是在原告起诉以后、终审判决之前,并无在起诉前就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 德国、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人提出临时禁令的请求,均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审判开始前,并且法院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包括实质胜诉的可能性等。我国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也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同样要考虑申请人实体审理中能否胜诉的问题。而关于实体胜诉的可能性,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前,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或者在当事人还未进入诉讼程序,对相关证据没有质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很难作出判断。 二、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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