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它与合法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违法性的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客观存在
对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中学者们也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对待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态度如何,关涉到历来一直困扰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的权衡问题
因此对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本文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理论基础、各种观点评析、具体制度构建四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 1、我国立法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民主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禁止通过非法的程序和方法剥夺公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也作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2、我国立法关于部分非法取证行为的若干惩罚规定
我国刑法第 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对司法人员犯非法拘禁等罪都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3、三机关关于刑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51 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5 条中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