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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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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最新精选】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最新精选】 税收制度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根据新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我们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的变化大体上归结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19491978 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第二阶段是 19781993 年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第三阶段是 1994 年至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 一、19491978 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 1.1950 年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并行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老解放区适应革命根据地在农村的情况设立的各个税种形成的一种税收制度;新解放区仍在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税法。而新中国成立后,需要建立统一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这客观上要求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以保证巩固新政权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 1949 年 1112 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议》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并于 1950 年 1 月颁布施行。其中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 14 种工商税,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金酬劳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自此,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为中国税制的进一步进展和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新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是在 1950 年。 2.1953 年工商税制的修订 经过 3 年的努力,中国财政经济状况得以好转,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胜利完成。从 1953 年起,中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同时,新中国的经济状况也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原有的税收制度与新形势也出现了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国营经济与私营经济之间、工业和商业之间税负不平衡等。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国家在 1952 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了“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税制改革原则。会后,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自 195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这次工商税制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中,划出一部分改征商品流通税,即把原来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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