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局部 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标准、③有法律 一、民事法律的分类:以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分为行为和 根据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和社会(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理行为、局部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创作行为、制造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展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才能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 ----但理构造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才能 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标准 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才能 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例如: 甲杀乙乙的儿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乙属于 甲杀乙甲要承当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乙属于行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猎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