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观察德国劳动保护工作如何开展?已沿用 130 多年的政府劳动监察和企业工伤联合保险的双轨制劳动保护体制有何魅力?工伤事故保险机构、政府劳动保护监察员怎样发挥作用?企业内部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为德国劳动保护带来哪些新挑战?本报记者为您一探究竟。我国安全管理人员在维多利亚煤矿培训中心学习考察工伤事故保险协会负责人万卡先生介绍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RWE 劳动安全经理科贺先生介绍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拜耳集团安全专家韦伯先生介绍企业劳动保护情况维多利亚煤矿培训中心实习工厂内张贴的宣传画,提醒学徒注意安全日前,记者参加国家安监总局项目组赴德国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经验。通过一系列座谈、走访、培训,记者有幸访问到德国政府的安全监察专员、工伤保险联合会负责人、多家大型企业经理等资深从业人员。这些德国安全生产工作者,说得最多的是同一个词——双轨制,即政府劳动监察和企业工伤联合保险的双轨制劳动保护体制。双轨制体现着老牌工业强国劳动保护工作的辩证思维,同时也护航德国向工业 4.0 革命迈进。双轨制工业进展中的法律沿革德国安全生产工作者认为,讨论劳动保护工作的历史,与工业化进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8 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通过机器首次解放劳动力,将生产程序分解成了容易完成的工作单位,使得即使没有特别能力的人也可以参加生产劳动。效率提升的同时造成大量妇女甚至儿童参加工业生产,机器使劳动者通常每天被迫工作 14 个小时。在当时的欧洲,使用童工的现象存在于采矿、运输等各个劳动部门及行业。为了社会和谐进展,1839 年,普鲁士王国国务部战胜了企业的抵制,颁布了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劳动保护法》。该法律规定:禁止 9 周岁以下的儿童工作,限定 16 周岁以下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在 10 小时以内,儿童至少接受 3 年的义务教育。这些规定为之后的劳动保护法规出台奠定了基础。为了进一步保证法律实施,1853 年,普鲁士王国引入了国家监督法律手段——政府劳动保护监察员职位诞生。1871 年,德意志帝国统一,当年就颁布了《帝国工商管理条例》。条例规定,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劳动者直接向企业索取赔偿。这一规定使得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通常面临经济崩溃。1884 年,帝国第一任总理俾斯麦执政时期,《企业事故保险法》出台。自此,德国法定事故保险机构建立,即同一行业中企业联盟,成立同业工伤事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