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摘要:通过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废除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制、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变化,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的改变与进步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未来交通安全管理的价值理念、主要制度和基本原则,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为了全面掌握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有必要对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进行深入的探讨,以达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交通安全法的目的
1.废除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交通事故损害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因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应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的调解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调解
这种强制调解存在以下弊端:第一,强制调解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些规定,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在强制性调解的体制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应公安机关的召集而接受调解,其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直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和诉讼权
第二,在旧的强制调解体制下,尽管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公安机关的调解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