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时间:2008-10-98:18:22点击量:4354一、假期制度(一)节假日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形成七天的“黄金周”和三天的“小长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根据甬劳〔1998〕266号文件规定,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不再实行探亲假制度
2、职工探亲假期第1页共9页(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等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