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提升实效思考建议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任务越来越重,对人大监督工作要求越来越高
近些年来,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还很突出
监督不力仍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
要从根本上扭转监督不力的现状有赖于监督制度的创新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根源(一)监督方向不定位权力法治要求,法律赋予的权力必须得到认真的执行,新创设的权力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人大监督权力在法治方向上的游离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
在现有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工作评议或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二是大量运用的探索性监督方式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近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探索和尝试了多种新的监督方式,如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个案监督、任职演说、法律监督书或审议意见书等
但是,这些新的监督方式不是法律设定的,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任何具体的规定,而且带有行政工作方式的痕迹和随意性
有人把这种运用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监督方式戏称为“大路”不走走“小路”
其中有的监督方式,部分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存有质疑
(二)监督程序不完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缺乏有力的组织支持
如县级人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初审的工作主要由财经工作委第1页共5页员会承担,而财经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1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足够的财政、审计、税收专业知识;况且审计机构又设在政府,人大缺乏专业化、科学化的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