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XX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2]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XX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勘查、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实际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第1页共6页查,确认勘查、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