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在上述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也可以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当具有*市常住户口
需招聘外省市人员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但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
如有争议,分别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裁决
第六条本市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当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不能满足的,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系统内招聘;未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第1页共9页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