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工作需健全完善四项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就是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形式,健全运行机制,全面提高监督实效,不断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是依法监督,健全运行机制是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从人大工作实践来看,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
一是完善并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首先要把人大批准政府重大决策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范围
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决策,哪些应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哪些应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哪些可以由政府决策,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制度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其次要明确报告的重点
由政府出资融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行政区划和政府机构变更、涉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发事件等,都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三要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
对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询问、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强化预算监督制度
要使预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
对预算形成过程的监督,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有权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人代会的预算草案报告应详细和细化,超收收入、部门预算等都要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
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要把听取财政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严格控制不经过预算就开支的行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必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
要把预算监督与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加大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和审计查处问题的监督力度
三是尽快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比具体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