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工作意见各市、区建设局、劳动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人事劳动局,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支持、鼓励已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本市和外来务工的队伍组成建筑劳务企业,凡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结构达到基本要求的,均可申请办理相应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实行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对已取得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外地进威劳务企业,应持企业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劳务活动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统一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要按规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工种,应进行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市场大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经营档案,要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1页共3页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劳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劳务作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与建筑劳务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二包头”和社会零散人员。建筑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动者完成,严禁将劳务作业再次转包。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和违法转包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违规企业不予批准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动用工制度,按规定招用具有一定操作技能的劳动者。企业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严禁企业将招工权下放到工程项目部和作业班组。各建筑业企业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必须注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四、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建筑劳务企业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工资管理,整理好劳动记录和原始凭证,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限的,应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劳务企业的工程款,应对劳务企业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发放备案制度。否则,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负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各建筑企业,要记入其信用档案,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或降低企业资质,直第2页共3页至清出威海建筑市场的处理。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品,指导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