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一)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二)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三)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四)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目录遴选,并按规定做动态调整,报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医院集团管委会主任顾国明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医院设立医务科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见医院下发文件)。 第八条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医务科)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