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资产证券化特别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资产证券化特别目的机构 关键词:税收;资产证券化;特别目的机构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上创新性的投融资工具,作为投融资成本的税收直接影响着其效率的发挥。特别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作为融资安排的通道,特别目的机构在主体上仅具有形式意义,不必作为纳税主体。我国应给予特别目的机构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展。资产证券化起源于 1970 年代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1968 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缓解流动性不足,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它的推出使银行一改资金出借者的身份为资产出售者,从而制造出一项新型融资技术[1]。 如今,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品种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仅仅作为商业银行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手段,并成为在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有效联结,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2024 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而在之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展缓慢,税收问题是阻碍证券化进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税收直接决定了各参加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结构是否有效[2]。为配合试点工作的开展,2024 年 2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不过《通知》只针对国内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而制定,另一个更活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却不在税收优惠对象之内。因此在实施细则和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本文着重对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机构――特别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下定义[3],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发起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 品 的 过 程 。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 存 量 资 产 被 卖 给 一 个 特 设 机 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然后 SPV 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猎取资金。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步骤是:(1)进行资产组合。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属于同一种类,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2)将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别目的机构 SPV。SPV 通过发行以资产组合为支持的证券为购买该资产提供融资。设立SPV 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隔离发起人与投资者法律上的关联。在这一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通常会为发起人提供咨询,分析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