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对于完善行政权监督机制、健全检察监督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论述了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探索实践,就监督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展开探讨,并从立法设计、体系构建和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检察工作提出新要求,行政检察从传统的行政诉讼监督向行政执法领域深入发展。面临检察工作格局的重大变化,立足实践,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推动监督工作的落实和深化,是当前亟需思考和研究的课题。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实问题(一)监督渠道狭窄。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是诉讼监督的传统案源渠道。因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起步晚、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不高的现实局限,实践中鲜有群众就行政行为违法情形向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监督渠道狭窄,案源匮乏,监督无从落实。(二)监督力量相对薄弱。一是监督手段缺乏。由于实践中没有检察机关调卷权与调查取证权的明确规定,调卷难的现象普遍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因缺乏实施监督的必要手段,容易出现事实难以查清、相关证据不足导致无法成案等情形。二是监督能力不强。行政权体系庞杂,涉及面广,各专业领域有其自身的行政法律知识体系和行政权运行规律,检察监督实践往往遭遇对专业知识和行业特征不熟悉、不了解的困窘,缺乏发现问题、督促纠正的能力,监督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三)监督效果难以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形,主要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但是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启动行政机关纠错程序的法定效力,实践中仍依赖于被监督机关的自觉配合,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保障检察建议的落实,监督成效难以体现。第1页共4页二、形成原因分析(一)立法缺失。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虽有部分涉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规定,但相关条文笼统,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立法顶层设计存在空白,检察监督刚性依据不足,实务工作中难免存在困扰。(二)理念困囿。一方面是监督理念相对滞后,对诉讼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不强,行政机关消极应对检察监督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机制不完备。一是内部协作机制不完善。当前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重点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有罪不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涉罪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缺少明确的线索移送和审查规定。二是外部协调制度未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全面完善,对执法信息缺乏了解,案源不畅;与被监督部门沟通联系不够,不易形成共识。三是机构人员配备薄弱。目前检察队伍中具有行政法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非常少,检察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能力与现实的监督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制约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一)完善立法。1.宪法、组织法定位。我国《宪法》仅对检察权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五项职权中,并未涉及行政执法监督权。最高权力机关可以通过细化法律条文,明确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权的定位。2.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完善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设置,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经督促履职程序,有关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有权以行政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增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刚性。3.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纳入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对检察监督的具体实施作出细化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核实权,同时在《行政复议法》等相关部门第2页共4页法中加以援引,并就所涉具体情形进一步创设专门的检察监督规范,为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设立明确的监督依据。(二)明确监督体系。1.明确监督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探索不能脱离法律框架,在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