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商行为法第十七章证券违法行为与证券民事责任(2课时)第一节证券违法行为概述(赵商法500-502页,以其结构为主)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点(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概念证券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一般的证券违法行为与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后者也就是证券犯罪。证券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鉴于本课程私法性质,我们的讲解以一般违法行为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重点。(二)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赵商法501页内容为准,从构成要件角度出发)1、主观上多属于故意2、客观上具有违法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并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3、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4、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二、证券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证券违法行为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是与时俱进),我们只能从中选取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加以介绍。而这就是《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中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所规定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四类证券违法行为。其中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基于其危害性、普遍性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第二节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证券法73-76条赵商法507-510页,以其为主)一、内幕交易概述(一)内幕交易、内幕人、内幕信息的概念1、内幕交易的概念内幕交易,又被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2、内幕人的概念所谓内幕人是指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处于可接触内幕信息地位的人员(赵商法507页概念亦可),包括(合法获知)知情人与非1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前者(指知情人)规定在证券法74条①,而后者《证券法》未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以骗取、窃取、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通过私下交易等不正当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各种手段从知情人处套取、索取内幕信息的人。此外从理论上而言,内幕人有五大类:1、公司内部人、2、市场内部人(与公司有业务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人,如公司为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与公司有联系的记者、杂志编辑、电视台主持人、编排印刷人等)、3、政府内部人、4、消息领受人(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处获取信息的人)、5、盗用信息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3、内幕信息的概念②《证券法》75条的规定其实包含了内幕信息的两个构成要件:1一是未公开性;二是价格敏感性——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二)内幕交易的特征(三)内幕人的义务证券法76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未泄露内幕信息)。注意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例外(因为在收购中会形成持股5%以上的情形,而这一情形将使得收购人因为知悉收购方案被认定为内幕人,并且被禁止在公开前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这是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相违背的。因此作出例外规定。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③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④①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②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