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XX 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 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XX 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XX 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 XX 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XX 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 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XX 县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XX 县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XX 县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