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案辩护词袁 xx 故意损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 被告人袁 XX 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 XX,并进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 XX 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 XX 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 XX 自感上当,持刀将张 XX 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损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认真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 XX 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损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 60 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 XX 与被告人从网恋进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 20000 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 XX 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损害罪的量刑规定,本案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 14 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 贯 彻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若 干 意 见 》 ( 法 发〔2024〕9 号)第 17 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 22 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