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论文 一、高层建筑消防设计 1、在高层建筑内应控制使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代替两组单阀消火栓。 《高规》规定“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在某些条形高层建筑中,其端部是否可以采纳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从而省去 1 组单阀消火栓的设置呢?虽然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中提出“在每层楼的端部可采纳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但是《高规》中明确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 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纳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且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因此,在设计中我们应该力求避开出现这种情况。 2、正确计算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合理布置消火栓。 《高规》规定“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m.”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设计中我们可以根据水枪最小流量 5L/s,水枪喷嘴口径19mm,查有关设计手册得出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为 11.3m;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我们可以调整水枪流量以达到满足法律规范所需要水枪充实水柱长度。而在实际中,高层建筑标准楼层净高考虑经济因素一般控制在 4.0m 以下,假如根据公式 Sk=(H1-H2)/SINα 计算水枪充实水柱,当层高取 4m,水枪上倾角取45°时,计算 Sk 为 4.24m,远远达不到法律规范要求,即层高限制了充实水柱的长度。但是,我们可以调整水枪上倾角来达到提高充实水柱长度的目的,因为法律规范及有关手册提出水枪上倾角不应大于 60°,并未规定其下限角度值。笔者通过计算,当层高仍旧取4m,充实水柱取 11.3m 时,水枪上倾角为 14.87°。况且《高规》有关条文说明解释道,口径 19mm 水枪的充实水柱小于 10m 时,由于火场烟雾大,辐射热高,扑救火灾有一定困难,所以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首先应该计算,同时又要满足《高规》规定各种高层建筑水枪的充实水柱下限值。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我们可以确定消火栓保护半径,但是在设计中我们不能简单的用保护半径画圆来布置消火栓。因为高层建筑平面中隔墙、内走道、门的布置会影响消火栓的使用,设计中应该用水龙带长度、充实水柱的水平投影去校核消火栓保护半径最远点。 3、高层建筑消防电梯间前室必须设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