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4 年修订)》《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4 年修订)》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4 年修订)》的通知 老师〔2024〕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化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老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 2024 年印发的《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4 年 11 月 8 日 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老师职业行为,保障老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老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老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老师包括民办学校老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判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判,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老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卑视、侮辱学生,虐待、损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