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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民事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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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首例宽带纠纷案)民事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 XX,男,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电话:13806026616,住址:厦门市 XX 号 XX 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德煌 总经理,地址:厦门市仙岳路 456 号永升海联中心六楼,电话 3930000。 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月 12 日 3 日做出的(2024)思民初字第 85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思民初字第 852 号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 2024 年 9 月至 2024 年元月期间共五个月服务费的两倍,即赔偿上诉人人民币 800 元; 3、判令被上诉人停止其限速、封 BT 的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并且全面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 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中关于双方无争议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一审判决书第 3 页倒数第 7 行“长宽局域网带宽”应该为“互联网接入带宽”,即应为“2024 年 9 月起原告的互联网接入带宽为上行 1Mbps,下行 1.17Mbps”,一审辩论时双方均为此主张。二、为避开混淆,上诉人再次明确主张。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的基本服务,上诉人的主张是互联网(亦称 Internet、因特网)接入服务,而不是接入网络服务,也不是互联网络服务;双方合同约定的 10Mbps 带宽(或接入带宽),上诉人的主张是互联网(因特网)接入带宽,而不是接入网络带宽,也不是互联网络带宽。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行为,其认定是错误的。 1、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称其向上诉人提供的基本服务是“接入网络服务”,而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基本服务是“Internet(亦称互联网、因特网)接入服务”,很显然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了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之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2、上诉人所提供的并且已被一审法院所确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双方对带宽的约定是 10Mbps 互联网(因特网)接入带宽。用户手册和《长城宽带用户协议书》中约定“24 小时与 Internet 相接,接入带宽高达 10/100Mbps”、“Inte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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