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审判监督劝的防备论滥用审判监督劝的防备 论滥用审判监督劝的防备 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树立人民法院形象和权威的重要保障,它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就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程序。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既可以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又可以来自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人民群众上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体现了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精神,它对清除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监督程序也是一种出现错案以后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清除违法裁判及裁判不公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的一种客观公正的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178 条、第 180 条、第 186 条都作了规定,引起审判监督提起再审有三种情形:一是法院自纠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引起再审。无论是哪种情形的再审,其原因只有一个,即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 我国民诉法第 179 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即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尽管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十分具体和完善,这就为一些人钻法律空子,滥用审判监督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原来最高人民法院1989 年颂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28 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1999 年对这一条款作了修改,但只规定依照民诉法 179 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交费面很窄,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再审案件法院是尽义务、不收费的,这也就是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舍上诉取再审申请的原因之一。又如民诉法第 178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