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