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现代农业科技推广财政扶持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发挥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依靠科技力量发展我市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政策所称现代农业科技,是指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农业科技成果及农业实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等动植物育种创新与推广;动植物病虫草害预警与生物防控技术;生物、物理和生态灭鼠技术;新型节水灌溉与控制技术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设施蔬菜秸秆生物反应堆、生物授粉、防风避雨等设施农业栽培技术;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技术;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物理农业技术;树体结构优化改造等果树综合管理栽培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技术;其他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实用技术等。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对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提供指导和服1务,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第四条对创新能力强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产学研联盟以及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围绕现代农业技术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给予经费补助。第五条对畜禽遗传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地方农业优良品种资源保护,给予经费补助。第六条对市政府实施的公益性强、低炭循环、生态环保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给予经费补助。第七条市级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全市现代农业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南,引导、规范全市农业科技项目申报、推广实施工作。第三章扶持条件和标准第八条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的扶持条件和标准1.基本条件(1)当地县、乡政府重视农技推广工作,在完善村级农技推广员制度基础上,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有完善的县、乡、村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责任定岗、定员。(2)逐步实行所辖范围内技术推广服务全覆盖,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推广本政策第二条所需的现代农业科技和实用2技术,对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提供指导、培训和服务,为其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科技难题。(3)推广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实施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责任明确、任务落实。(4)推广项目要有一定的规模,有核心示范片和重点示范户,能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5)属于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的,必须按农业技术推广法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定或鉴定,证明在本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2.扶持标准(1)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乡级农技推广机构,依据实际推广效果,经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2)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建有一定规模试验示范基地、承担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跨区域推广任务的市、县和重点乡级农技推广机构,经年度考核评审成效显著的,依据培育或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成功率、试验示范情况、推广到户数量、推广规模以及推广效益等情况,对其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试验、示范、培训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以上两项补助不可兼得。第九条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的扶持条件和标准31.基本条件(1)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是现代农业生产中需要的农作物良种培育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与推广,或承担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经过新品种区域性试验、示范,形成一定推广规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市级以上审定或鉴定。2.扶持标准根据创新水平和技术推广成果,对其在创新或引进、消化、再创新过程中所发生的试验、示范、引进、推广、培训等费用,视实际费用发生情况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第十条地方农业优良品种保护项目等扶持条件和标准1.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地方农业优良品种资源保护,对经国家、省确认或经市级以上专家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