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绩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应当坚持绩效导向、科学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强化激励约束,形成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应当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相衔接,做到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重点评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方面。第二章绩效评定指标体系第六条绩效评定指标体系应当包括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第七条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和评价、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管理层级和分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第2页共3页第八条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的执行情况。第九条安全培训教育包括安全生产培训的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和频次、培训材料和工具等方面。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包括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和深度、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隐患排查的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第十一条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应急设备和资源的准备情况、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第三章绩效评定流程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应当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十三条绩效评定流程包括绩效评定计划制定、绩效评定调查、绩效评定报告编制和绩效评定结果公示等步骤。第十四条绩效评定计划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评定的指标和对象,并确定评定的时间节点。第十五条绩效评定调查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考察、文件查阅和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调查的客观真实性。第十六条绩效评定报告应当详细反映评定指标的得分情况和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七条绩效评定结果应当公示,对于优秀企业给予表扬,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整改。第四章激励约束措施第3页共3页第十八条对于绩效评定优秀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或者优惠政策,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绩效。第十九条对于绩效评定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例如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等。第二十条绩效评定结果应当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干扰评定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评定工作中的不公正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