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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5、国际融资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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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