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弊大于利李明(作者单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150号陇海大厦,邮编:721000)摘要:商标权人为了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取得政绩,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企业经营中与生产和销售同等重要的内容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有两种: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行政认定手续繁多,周期冗长,成本较大,无法正确估计认定的周期和最终的结果,这给经营决策层带来了一定的烦恼和羁绊
第二种认定途径就是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依职权认定争讼商标是否驰名
由于是个案认定,诉讼成本可以估算,周期确定,手续便捷,诸多优势使商标权人眼睛一亮,司法认定成为认定驰名商标首选的最佳途径
但是司法认定的审判实践不够成熟,法律程序不够规范,人为因素很多,司法和行政认定的互动平台没有建立,致使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弊大于利
关键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利弊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商标是提供商品和服务者即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显著区别与同类经营者的标志,同时也是商标权人多年来在市场中细心维护和创造出的商业信誉的象征
驰名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享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声誉的商标
一旦商标驰名,法律给予其超越一般商标的保护范围经营者的社会综合评价将会超越同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了购买的既定倾向,商标权人无疑占有了市场潜在的可期待利益
因此,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权人不可低估的非物质财富
市场经济的无形大手,就象上帝一样掌握着经营者的命运,任何违背市场规律的经营者,都将在竞争中被淘汰而驰名商标就象上帝额外发给个别经营者的优先通行证
一切存在的既有他的合理性,驰名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标权人长期付出精力和财力,悉心培育市场的智慧结晶
驰名商标的存在也有一定的必要性
它是体现商标权人之间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差别,也给普通消费者选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