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民事答辩状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被上诉人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被上诉人民事答辩状 1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农民,住 XXX。 答辩人于 X 年 X 月 X 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 对(2025)仙民一初字第 XX 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 XX 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 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 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 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附后)。 二、上诉人说“假如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 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 XX 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 XX,更没有与 XX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五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 XX 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 XX 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 XX 送谷子到 XX 直至被上诉人受伤XX 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 XX指挥过现场,而且是 XX 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 XX 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 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