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一、法学导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法学的体系与分科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二、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其定义科学性:一是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深刻地阐明了发的内容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发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害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二是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直接指明了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的过程中有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三是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四是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即对自己来说是有意义的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2.法的本质(1)如何认识法的本质?一是鉴别本质与现象,二是鉴定内容与形式,三是区分实然与应然。(2)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的一致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的这种一致性绝不是任意或任性,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而是揭示和表述规律,根据事物本身的必然性来制定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3)法律的阶级性和共同性。法律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的手段。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承认法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执法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表现,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的内容形式作用和效果并不一定阶级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4)法的理性与正义性。法律是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但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制定必然反应特定的利益,法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又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法才成为必要。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有时发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的相互平衡与妥协的产物,法也必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法应当具有正义性但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者的它具有客观和具体的特点立法可以说是法对于利益的第一次分配他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的实施可以说是法对立的第二次分配,他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13.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事发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归纳为以下四个基本方面:(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一般不以人们的思想为调整对象,而是以行为作为中介进行调整社会关系。因为一是法律具有概括性,他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使用,二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三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3种情况,一是赋于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的国际法规。三是特定国家机关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从而产生规则和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与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一种情况。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法律所进行的阐述。(3)你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是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