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一、法学导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其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
二、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
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其定义科学性:一是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深刻地阐明了发的内容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发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害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二是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直接指明了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的过程中有中介作用,没有这个中介任何阶级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
三是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
四是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即对自己来说是有意义的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
法的本质(1)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一是鉴别本质与现象,二是鉴定内容与形式,三是区分实然与应然
(2)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法的一致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的这种一致性绝不是任意或任性,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而是揭示和表述规律,根据事物本身的必然性来制定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
(3)法律的阶级性和共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