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41号【发布日期】2009-08-21【生效日期】2009-08-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9]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法制办拟订的《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一、提高认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决定我省推进依法行政的整体进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评估指标》具有引导、评价和考核的功能,是衡量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尺度,是各市县政府创建法治政府的重点目标。《评估指标》的实施,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大措施,必将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二、加强领导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指标》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及时总结我省依法行政情况,深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实施《评估指标》,使我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显著提高,尽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评估指标》实施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评估指标》要求,精心部署,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积极为此项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评估指标》确立的各项目标任务。省直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下级部门实施《评估指标》的指导和监督。三、严格考评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指标》的要求,制定评估办法等配套措施,对省政府确定的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县实施评估,修改完善后再逐步推行到全省市县政府。《评估指标》也适用于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年度评估。《评估指标》贯彻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一、行政决策规范化基本要求:建立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等保证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1.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具体明确可操作。2.重大决策要有专家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分析。3.公共事项决策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4.坚持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根据事项性质分别提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及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材料。5.要有决策实施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落实,决策过错责任得到追究。6.规范性文件时效明确。对能够确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有效期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公共服务规范化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