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
1款(客车)、第2
2款(半挂牵引车)、第2
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
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