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后感及思考本学期补修经济法课程时有幸遇上了在高校教学的执业律师,由于我们毫无法学基础,所以课堂风格很飘逸,没有讲法学大厦的结构、没有由法理学和民法入门后再讲解经济法,而是以分析商业案例为主,将法的思想(主要是经济活动中的契约精神)落实到具体行为,这个形式还是激发了我法学入门的兴趣,在学法的同学的指引下,写案例分析的期末论文时我阅读了几十篇司法裁决书,部分揭开了司法程序的神秘面纱,不由对法学有了更多思索,于是近期拜读了此书。本案是史上最伟大的虚构案例,经典中的经典,1949年美国法理学家富勒虚构了此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续写了九个观点。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提议人在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提议者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原始的五个观点:1.尊重法律条文:有罪,应该判处死刑,但可获得行政赦免2.探究立法精神:无罪。理由:①.案发条件不适用实定法,死者自己做的提议;②.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条文3.此时不是自然法所以不支持二的发言,但也不参与审判4.有罪,区分法律和道德5.无罪,考虑现实影响延伸的九个观点:1.有罪。滥用紧急辩护将破坏法治,法律负责维护正义,行政赦免负责维护道德2.无罪。杀人是死亡的替代选择,这是最强意义上的紧急避难3.无罪。预防性杀人是可接受的平等的承担风险即抽签是公平的紧急避难优于行政赦免4.无罪。紧急避难是正当合理的怀疑的行为是怀疑的证据第1页共6页本身5.有罪。生命的绝对价值代表公平,高于对现实的功利讨论。不应接受非自愿的牺牲自我防卫杀人也无法抗辩谋杀。为了不杀别人,所有人都应该择死亡6.有罪。被撤回的同意抽签不应无效,被告们应对不正当的杀人理由负有责任7.无罪。设身处地大家都会杀人8.有罪。严厉打击一切犯罪行为9.利益相关者应当审慎的实行回避权,引入超乎法律的道德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是合理且有必要的感觉萨伯延伸出的9是为了符合当时的美国大法官人数,其中几个观点是复述的富勒,另几个观点是并不完整自洽的浅尝辄止的一笔带过,凑数的嫌疑很强。。。或许延伸观点更多的是想展示法理学各个流派的立足点,体现他们细微的区分。但这对入门者来说的确没什么意义,毕竟我们对法理学都还没有一个感知,更遑论学习发展演变与流派。于我、甚至是许多萌新读者来说,作为通识书籍,富勒的内容已经足够激发思维碰撞了。本案中的法应当是什么。福斯特法官(富勒的2)引入了对是否可以抛弃实定法的探讨,而唐丁法官(富勒的3)对此作了否定,但他对如何用自然法解释本案中一些思想的讨论而后又被其他法官驳倒。由此给我带来的思考是。直接把实定法拿来用在大多情况下是便捷的,但在疑难或特殊情况下,它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被讨论的(特别是此案的背景是一个虚拟的独立主权国家),这给我的感受就像做函数题时需要特别注意题设是否限制定义域,但我们往往默认是自然定义域,这是不对的,讨论适用范围并不是一个空洞的问题,而是施行法的基础。而后,邦德法官(萨伯的9)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和解释让我很能接受:当掷骰子选择死者的契约被接受时,纽卡斯国的法律已对他们不适用(那么美国法律是更不适用),也即是,第2页共6页当我们遵守某国法律,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而是有适用或限制条件的。那么,当本案中何为法、为何法都是应当被商榷的,那法的精神又该是什么。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认为需要先回答另一个问题。如何理解,陪审团放弃自己的判决权。首先我们可以肯定,陪审团成员的意见是不统一的,有罪与无罪的观点均存在,但由于民意调查称九成公民认为被告无罪,那么我在此还是大胆的默认,陪审团会做出无罪判决,显然,从情感直觉来说,我们希望这一行为,但为什么陪审团主席能说服其他成员放弃、不论是认为有罪或无罪的法官们,都对这一行为都很称赞。这引起了另一个我长久以来思考的感悟。探讨社会科学是存在门槛的,而且这个门槛的绝对准入率比较低、相对准入率更低,现实中对社会科学的讨论,绝大多数人还是等同于甚至低于出租车司机水平,而键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