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归与强调——《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系列一“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尽早都会成为司法问题”,托克维尔这句话道明了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的重要意义
1990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为我国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司法途径,使公民利益的救济有了司法保障,也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有了司法监督
25年前的立法由于过于概括而可操作性略差等技术性问题有历史原因便暂且不说,但是《行政诉讼法》成文的立法目的与实践的司法“偏见”使得行政诉讼逐渐偏离了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权力监督的轨道,反而有成为帮行政机关背书的手段,使人民逐渐失去了利用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信心,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修正案》)根据25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这一基本点的回归及强调
《修正案》沿着这个方向所进行的改动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这三大方面均表现出立法者希望能够通过司法监督与约束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的意图
一、立法目的的修改与重述《修正案》开门见山地就是对第一条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如下:现行法修正案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上述标示出来的变化说明《修正案》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进行了许多有突破性的修改,预示了行政诉讼的基调有了巨大的转变:第一,《修正案》将原有的“维护”字眼给删了,这一变化表明行政诉讼的基本立场在于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其角色是中立的第三方
而原有的“维护”字眼表现出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暧昧”,再加上司法实践中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