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X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XX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4-01生效日期:2000-04-01发布部门:XX市民政局发布文号:大民救发[20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XX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XX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第二章第1页共10页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第十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简历。(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书。(4)可行性研究报告。(5)机构设置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6)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且租赁期限十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7)依据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共同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图纸。(8)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9)若由双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方共同签属的法律文书。(10)非XX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筹建审批:(一)政府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直接到市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地在市内四区,设置床位30张以上的(含30张),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床位30张以下的,向设置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设置地在第2页共10页XX县区、XX县区、开发区、度假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设置床位50张以上的(含50张),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后报XX市民政局审批。设置床位50张以下的,由所在地民政局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并报XX市民政局备案。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并报市政府外经贸委及外事、公安等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四)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向申办人发放《XX市社会福利机构批准筹办通知书》。根据机构设置规模,批准筹办通知书的有效期分为六个月、1年、2年。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市民政局直接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告知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局,以便监督。(五)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领取《XX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第十二条申请领取《XX市社会福利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