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法律规则供给机制混乱状态问题之思辨 摘要: “一事一法”、“先粗后细”及“应急式”的规则供给模式造成了我国金融法则体系的混乱状态,从而使中国的金融法则供给机制违背了规则供给原理中的基本哲学,使我们的金融法体系规范产生了些上位法不若下位法、后法不若前法及同位法相互排斥的奇怪现象。金融法治化是我们梦想的目标,但是金融法则供给的混乱正在侵蚀我们的理想家园。因此,正视这种现象,移情于立法哲学及金融关系之特点是匡正这种现状的关键所在。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决定了金融法治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虽说在金融法则供给的过程中,我国也经历了类似于英、美等国的金融大爆炸,但是若从规则供给学的角度来研讨中国目前的金融法则体系的规范性,我们就不会表现得那么轻松与释怀。金融法治进路中,时代需要我们向后与向前看到地来评判与反思一下我们的金融文本法治。 一、中国金融法律规则供给机制的混乱状态之现状 从学理上考察,法律规则的供给应具有连贯性、一致性、条理性、稳定性及前瞻性。同时,也必须顺应规则之间的逻辑性,如恪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及同位法之间相协调之原理。然而,若严格依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来探讨中国目前的金融法律规则供给制度,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则实质上有许多是与法理学中的法则供给哲学背道而驰的,经受不住法学逻辑的敲打,而表现为一种鱼龙混杂之无严格体系状态。对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印证。 自 1995 年以来,我国已出台了许多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可以说,该时段内的金融法律大爆炸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金融业发展中所出现的“无法可依”之尴尬,在金融法治中起到了一定的指引、评价、预测之功能,但是若系统地来梳理这些金融基本法,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基本法的立法技术与手段是比较低的,规则的包容性太强而导致空洞的法律应对不了现实的金融问题。由此而衍生的第二代层出不穷的部门规章不仅滋生了架空法律的风险,而且也引发了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丛生。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角度的分析 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从该法的内容,我们也可以推知这一结论。若从规则供给学上对该法作一个公正性的评价,笔者认为原 1995 年《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