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2-08【生效日期】1999-02-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1999年2月8日大政发〔1999〕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产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大连市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深化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监督检查全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工作
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商业、农业、工商行政、物价、卫生、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产品流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屠宰管理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定点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
第五条第五条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政府指定;其他区、市、县内设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市、县政府确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场)址要与居民区相隔离,并距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周边无污染源;(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圈、屠宰间、病猪隔离圈和急宰间、内脏处理间及挂肉设施;(三)有污水、污物、粪便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均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四)屠宰间应有水泥地面和1.5米以上罩瓷墙裙,有充足的照明及通风设施;(五)有专用的肉品保管、装载、运输等工具;(六)有与屠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