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川行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
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关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常芳,矿长
委托代理人钟浩,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洪,四川天1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赵家坡煤矿(以下简称赵家坡煤矿)因诉广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家坡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郑常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浩、白芝成,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才、姜洪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赵家坡煤矿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
2007年4月30日,市政府2作出了广府复[2006]13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决定:1、确认原广元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原市地矿局)2000年年初在办理赵家坡煤矿换证申请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致使赵家坡煤矿采矿权丧失
2、确认由被申请人市国土局依法承担原市地矿局在本案中的相应责任
该复议决定送达后,市国土局以赵家坡煤矿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且赵家坡煤矿是因自身原因没有换领到新的采矿许可证为由,请求市政府撤销其作出的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同年11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广府复监[2006]13-1号《关于撤销广府复[2006]13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