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协作机构。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管理;工会代表负责维护职工安全权益。第四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及工作机构,具体事项由各级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自行决定。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一)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研究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安全生产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建议。(三)制定和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2页共3页(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五)监督和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六)协调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第六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权利是:(一)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决策并发布文件。(二)批准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件。(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报告。(五)请求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资料的保存。第八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会议秘书由常设办公机构提供。第九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需要各方代表的参与,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十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需要研究和决策的事项,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达成共识后进行决策。第3页共3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第五章制度保障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开、透明。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参与会议工作,并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决议应当得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决策能够得到落实。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常设办公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组织建设,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