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2024年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市民出行权益,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城市交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是指对城市巷道进行贯通改造,提高通行条件,以及对盲巷进行管理,防止盲巷带来的安全隐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城市的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工作。第四条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统一标准、便民利民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宣传教育,保障民众出行安全和利益。第二章巷道贯通管理第五条城市巷道必须满足通行条件,并与周边交通网络相衔接。第六条巷道贯通工程必须按照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七条巷道贯通工程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需求和公共利益,在尽量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第2页共5页第八条巷道贯通改造工程应当优先改造那些通行条件差、交通压力大、交通事故多发等问题较为突出的巷道。第九条巷道贯通工程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合理设定车道数量、道路宽度和交通设施,并且应当配备合理的交通信号设备,确保交通运行的安全和顺畅。第十条巷道贯通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期间交通通行的安全和畅顺。第十一条巷道贯通工程建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道路标线和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巷道贯通工程建成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交通组织和运行调整,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第三章盲巷管理第十三条盲巷是指没有出口或出口非常有限的巷道。第十四条有条件的盲巷应当进行改造,提供合适的出入口,改善通行条件。第十五条盲巷改造工程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和设计,满足通行、安全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第十六条盲巷改造工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改造方式和解决方案,并按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七条盲巷改造工程应当合理划定出入口位置,并设置明确的标志和标线,引导人员正确使用。第3页共5页第十八条盲巷改造工程建成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交通组织和运行调整,确保盲巷的通行安全和顺畅。第十九条盲巷改造工程建成后,要加强维护管理,保持通道畅通和出入口的清晰,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第四章执法监管第二十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工作,下设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巷道贯通及盲巷改造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要及时纠正,确保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二条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巷道和盲巷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巷道和盲巷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巷道贯通及盲巷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存档资料要保存完整并便于查询。第二十四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巷道贯通及盲巷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维修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五章宣传教育第4页共5页第二十五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工作的宣传,向社会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自觉性。第二十六条媒体应当加强对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公众对该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并扣除巷道贯通或盲巷改造工程款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八条对于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盲巷改造工程建成后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导致通行受阻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可以处罚款。第三十条对于对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工作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巷道贯通及盲巷改造工程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