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大规模民生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 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 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政府部门不得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
(三) 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集中建设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有条件的县应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单位,由县级政府落实编制和经费,承担辖区内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 县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
(五) 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人代表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