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绵阳教育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第四条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甘为人梯。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和辅导学生。不得擅自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五条 关爱学生。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第六条 教书育人。树立优良学风,潜心钻研业务,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遵循教育规律,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第七条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注重身教。仪表端庄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不在校园内吸烟。不得收受、索要学生及家长的钱物,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资料、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得诱导、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培训或者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偿招生。第八条 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爱护学校荣誉,维护教育形象。尊重同事,谦虚谨慎,共创文明校风。尊重家长,主动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营造和谐人际关系。第三章 考核与惩处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核小组,采取教师述职自评、家长参与测评、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等方式,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考核。第十条 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