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 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能 力 ,或者跨 设区市行政区、跨 多 个 领 域(行业 和部 门 )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 挥 部 处置 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 则 江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预 案 --第 1页江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预 案 --第 1页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省政府各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必要时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 保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