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台湾颁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
该法共有二十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十四个方面,现列举如下,供参考
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
即:“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
”二、解释了“家庭教育”的概念
即:“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范围如下:(一)亲职教育
(二)子职教育
(三)两性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伦理教育
(六)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三、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
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掌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
四、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家庭教育职责
即:“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家庭教育法规及政策的研订事项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及发展事项
(三)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作的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
(四)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事项(五)家庭教育专业人員的职前及在职训练事项
(六)家庭教育的宣导及推展事项
(七)推展国际家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
(八)其他“全国”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的策划办理及督导事项
(二)所属学校、机关等办理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事项
(三)家庭教育志愿工作人員的在职训练事项
(四)推展地方与国际家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
五、设置了各级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
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遴聘﹙派﹚学者专家、机关、团体代表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其任务如下:(一)提供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的意见
(二)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关、团体推展家庭教育的事项
(三)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的发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