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台湾颁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该法共有二十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十四个方面,现列举如下,供参考。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二、解释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即:“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范围如下:(一)亲职教育。(二)子职教育。(三)两性教育。(四)婚姻教育。(五)伦理教育。(六)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三、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法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掌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四、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家庭教育职责。即:“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家庭教育法规及政策的研订事项。(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及发展事项。(三)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作的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四)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事项(五)家庭教育专业人員的职前及在职训练事项。(六)家庭教育的宣导及推展事项。(七)推展国际家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八)其他“全国”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的策划办理及督导事项。(二)所属学校、机关等办理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事项。(三)家庭教育志愿工作人員的在职训练事项。(四)推展地方与国际家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五、设置了各级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遴聘﹙派﹚学者专家、机关、团体代表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其任务如下:(一)提供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的意见。(二)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关、团体推展家庭教育的事项。(三)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的发展方向。(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的意见。(五)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的规划、研发等事项的意见。(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的意见。(七)其他有关推展家庭教育的咨询事项。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遴选、组织及运作方式,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六、市县设置家庭教育中心。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遴聘家庭教育专业人員,设置家庭教育中心,并结合教育、文化、卫生、社政、户政、劳工、新闻等相关机关或单位、学校及大众传播媒体办理下列事项:(一)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二)志愿工作人員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考核等事项。(三)国民的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事项。(四)其他有关家庭教育推展事项。家庭教育专业人員的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家庭教育中心的组织规程,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七、界定了推展家庭教育的机关团体。包括:(一)家庭教育中心。(二)各级社会教育机构。(三)各级学校。(四)各类型大众传播机构。(五)其他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公私立机构或团体。同时规定:推展家庭教育机关、团体得征训志愿工作人员,协助家庭教育的推展。八、规定应对家庭教育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即: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推展家庭教育的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工作人員,提供各种进修课程或训练;其课程或训练內容,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九、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方式。即:家庭教育的推展,以多元、弹性、符合终身学习为原则,依其对象及实际需要,得采演讲、座谈、远距教学、个案辅导、自学、参加成长团体及其他方式进行。十、规定了中小学的家庭教育课程时间。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学年应在正式课程外实施四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並应会同家长会办理亲职教育。各级主管机关应积极鼓励师资培育机构,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必修科目或通识教育课程。十一、规定对适婚男女进行婚前家庭教育。即: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针对适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时婚前家庭教育课程,以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促进家庭美滿;必要时研订奖励措施,鼓励适婚男女参加。十二、规定了学生教育的学校与家庭的结合。即:各级学校于学生有重大违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