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06 年 11 月 30 日湖南省第十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第五条 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第九条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四)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整理项目应当...